(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天下國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經由過程 按照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天下國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點竄〈中華國民共和國著述權法〉的抉擇》第一次批改 按照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屆天下國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對點竄〈中華國民共和國著述權法〉的抉擇》第二次批改)
中華國民共和國著述權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掩護文學、藝術和迷信作品作者的著述權,和與著述權有關的權力,鼓動勉勵無益于社會主義精力文明、物資文明扶植的作品的創作和傳布,增進社會主義文明和迷信奇跡的成長與繁華,按照憲法擬定本法。
第二條 中國國民、法人或其余構造的作品,不管是不是頒發,遵照本法享有著述權。
本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按照其作者所屬國或常常棲身地國同中國簽定的和談或配合參與的國際公約享有的著述權,受本法掩護。
本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起首在中國境內出書的,遵照本法享有著述權。
未與中國簽定和談或配合參與國際公約的國度的作者和無國籍人的作品初次在中國參與的國際公約的成員國出書的,或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書的,受本法掩護。
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含以以下情勢創作的文學、藝術和天然迷信、社會迷信、工程手藝等作品:
(一)筆墨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跳舞、雜身手術作品;
(四)美術、修建作品;
(五)拍照作品;
(六)片子作品和以近似攝制片子的體例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想圖、產物設想圖、輿圖、表示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子作品;
(八)計較機軟件;
(九)法令、行政律例劃定的其余作品。
第四條 著述權人操縱著述權,不得違背憲法和法令,不得侵害大眾好處。國度對作品的出書、傳布依法遏制監視操持。
第五條 本法不合用于:
(一)法令、律例,國度構造的抉擇、抉擇、號令和其余具備立法、行政、法令性子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時勢消息;
(三)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條 官方文學藝術作品的著述權掩護體例由國務院另行劃定。
第七條 國務院著述權行政操持局部主管天下的著述權操持使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民當局的著述權行政操持局部主管本行政地區的著述權操持使命。
第八條 著述權人和與著述權有關的權力人能夠受權著述權小我操持構造操縱著述權或與著述權有關的權力。著述權小我操持構造被受權后,能夠以本身的名義為著述權人和與著述權有關的權力人主意權力,并能夠作為當事人遏制觸及著述權或與著述權有關的權力的訴訟、仲裁勾當。
著述權小我操持構造長短營利性構造,其設立體例、權力義務、著述權允許操縱費的收取和分派,和對其監視和操持等由國務院另行劃定。
第二章 著述權
第一節 著述權人及其權力
第九條 著述權人包含:
(一)作者;
(二)其余遵照本法享有著述權的國民、法人或其余構造。
第十條 著述權包含以下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頒發權,即抉擇作品是不是公之于眾的權力;
(二)簽名權,即標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簽名的權力;
(三)點竄權,即點竄或受權別人點竄作品的權力;
(四)掩護作品完全權,即掩護作品不受曲解、竄改的權力;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灌音、錄相、翻錄、翻拍等體例將作品建造一份或多份的權力;
(六)刊行權,即以出賣或贈與體例向公家供給作品的原件或復制件的權力;
(七)出租權,即有償允許別人姑且操縱片子作品和以近似攝制片子的體例創作的作品、計較機軟件的權力,計較機軟件不是出租的首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然擺設美術作品、拍照作品的原件或復制件的權力;
(九)扮演權,即公然扮演作品,和用各類手腕公然播送作品的扮演的權力;
(十)放映權,即經由過程放映機、幻燈機等手藝裝備公然再現美術、拍照、片子和以近似攝制片子的體例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力;
(十一)播送權,即以無線體例公然播送或傳布作品,以有線傳布或轉播的體例向公家傳布播送的作品,和經由過程擴音器或其余傳遞標記、聲響、圖象的近似東西向公家傳布播送的作品的權力;
(十二)信息收集傳布權,即以有線或無線體例向公家供給作品,使公家能夠在其小我選定的時候和地址獲得作品的權力;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片子或以近似攝制片子的體例將作品牢固在載體上的權力;
(十四)改編權,即轉變作品,創作出具備首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力;
(十五)翻譯權,行將作品從一種說話筆墨轉換成另外一種說話筆墨的權力;
(十六)匯編權,行將作品或作品的片斷經由過程挑選或編排,聚集成新作品的權力;
(十七)該當由著述權人享有的其余權力。
著述權人能夠允許別人操縱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劃定的權力,并遵照商定或本法有關劃定獲得報酬。
著述權人能夠全數或局部讓渡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劃定的權力,并遵照商定或本法有關劃定獲得報酬。
第二節 著述權歸屬
第十一條 著述權屬于作者,本法還有劃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國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其余構造掌管,代表法人或其余構造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其余構造承當義務的作品,法人或其余構造視為作者。
如無相反證實,在作品上簽名的國民、法人或其余構造為作者。
第十二條 改編、翻譯、正文、清算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述權由改編、翻譯、正文、清算人享有,但操縱著述權時不得加害原作品的著述權。
第十三條 兩人以上協作創作的作品,著述權由協作作者配合享有。不參與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協作作者。
協作作品能夠朋分操縱的,作者對各借鑒作的局部能夠零丁享有著述權,但操縱著述權時不得加害協作作品全體的著述權。
第十四條 匯編多少作品、作品的片斷或不組成作品的數據或其余資料,對其內容的挑選或編排表現首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述權由匯編人享有,但操縱著述權時,不得加害原作品的著述權。
第十五條 片子作品和以近似攝制片子的體例創作的作品的著述權由制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拍照、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簽名權,并有權按照與制片者簽定的條約獲得報酬。
片子作品和以近似攝制片子的體例創作的作品中的腳本、音樂等能夠零丁操縱的作品的作者有權零丁操縱其著述權。
第十六條 國民為實現法人或其余構造使命使命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劃定之外,著述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其余構造有權在其營業規模內優先操縱。作品實現兩年內,未經單元贊成,作者不得允許第三人以與單元操縱的不異體例操縱該作品。
有以下景象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簽名權,著述權的其余權力由法人或其余構造享有,法人或其余構造能夠賜與作者嘉獎:
(一)首要是操縱法人或其余構造的物資手藝前提創作,并由法人或其余構造承當義務的工程設想圖、產物設想圖、輿圖、計較機軟件等職務作品;
(二)法令、行政律例劃定或條約商定著述權由法人或其余構造享有的職務作品。
第十七條 受拜托創作的作品,著述權的歸屬由拜托人和受托人經由過程條約商定。條約未作明白商定或不訂立條約的,著述權屬于受托人。
第十八條 美術等作品原件一切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述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一切人享有。
第十九條 著述權屬于國民的,國民滅亡后,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劃定的權力在本律例定的掩護期內,遵照擔當法的劃定轉移。
著述權屬于法人或其余構造的,法人或其余構造變革、遏制后,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劃定的權力在本律例定的掩護期內,由蒙受其權力義務的法人或其余構造享有;不蒙受其權力義務的法人或其余構造的,由國度享有。
第三節 權力的掩護期
第二十條 作者的簽名權、點竄權、掩護作品完全權的掩護期不受限定。
第二十一條 國民的作品,其頒發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劃定的權力的掩護期為作者畢生及其滅亡后五十年,遏制于作者滅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若是是協作作品,遏制于最初滅亡的作者滅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其余構造的作品、著述權(簽名權除外)由法人或其余構造享有的職務作品,其頒發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劃定的權力的掩護期為五十年,遏制于作品初次頒發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借鑒作實現后五十年內未頒發的,本法不再掩護。
片子作品和以近似攝制片子的體例創作的作品、拍照作品,其頒發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劃定的權力的掩護期為五十年,遏制于作品初次頒發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借鑒作實現后五十年內未頒發的,本法不再掩護。
第四節 權力的限定
第二十二條 在以下環境下操縱作品,能夠不經著述權人允許,不向其付出報酬,但該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稱號,并且不得加害著述權人遵照本法享有的其余權力:
(一)為小我進修、研討或賞識,操縱別人已頒發的作品;
(二)為先容、批評某一作品或申明某一題目,在作品中恰當援用別人已頒發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勢消息,在報紙、期刊、播送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防止地再現或援用已頒發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播送電臺、電視臺等媒體登載或播放其余報紙、期刊、播送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頒發的對政治、經濟、宗教題目的時勢性文章,但作者申明不許登載、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播送電臺、電視臺等媒體登載或播放在公家會議上頒發的發言,但作者申明不許登載、播放的除外;
(六)為黌舍講堂講授或迷信研討,翻譯或少許復制已頒發的作品,供講授或科研職員操縱,但不得出書刊行;
(七)國度構造為實行公事在公道規模內操縱已頒發的作品;
(八)藏書樓、檔案館、記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擺設或保管版本的須要,復制本館保藏的作品;
(九)收費扮演已頒發的作品,該扮演未向公家收取用度,也未向扮演者付出報酬;
(十)對設置或擺設在室外大眾場合的藝術作品遏制摹仿、繪畫、拍照、錄相;
(十一)將中國國民、法人或其余構造已頒發的以漢說話筆墨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多數民族說話筆墨作品在國際出書刊行;
(十二)將已頒發的作品改成盲文出書。
前款劃定合用于對出書者、扮演者、灌音錄相建造者、播送電臺、電視臺的權力的限定。
第二十三條 為實行九年制義務教導和國度教導計劃而編寫出書教科書,除作者事前申明不許操縱的外,能夠不經著述權人允許,在教科書中匯編已頒發的作品片斷或短小的筆墨作品、音樂作品或單幅的美術作品、拍照作品,但該當按照劃定付出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稱號,并且不得加害著述權人遵照本法享有的其余權力。
前款劃定合用于對出書者、扮演者、灌音錄相建造者、播送電臺、電視臺的權力的限定。
第三章 著述權允許操縱和讓渡條約
第二十四條 操縱別人作品該當同著述權人訂立允許操縱條約,本律例定能夠不經允許的除外。
允許操縱條約包含以下首要內容:
(一)允許操縱的權力品種;
(二)允許操縱的權力是專有操縱權或非專有操縱權;
(三)允許操縱的地區規模、時代;
(四)付酬規范和體例;
(五)違約義務;
(六)兩邊以為須要商定的其余內容。
第二十五條 讓渡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劃定的權力,該當訂立書面條約。
權力讓渡條約包含以下首要內容:
(一)作品的稱號;
(二)讓渡的權力品種、地區規模;
(三)讓渡價金;
(四)托付讓渡價金的日期和體例;
(五)違約義務;
(六)兩邊以為須要商定的其余內容。
第二十六條 以著述權出質的,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向國務院著述權行政操持局部操持出質掛號。
第二十七條 允許操縱條約和讓渡條約中著述權人未明白允許、讓渡的權力,未經著述權人贊成,另外一方當事人不得操縱。
第二十八條 操縱作品的付酬規范能夠由當事人商定,也能夠按照國務院著述權行政操持局部會同有關局部擬定的付酬規范付出報酬。當事人商定不明白的,按照國務院著述權行政操持局部會同有關局部擬定的付酬規范付出報酬。
第二十九條 出書者、扮演者、灌音錄相建造者、播送電臺、電視臺等遵照本法有關劃定操縱別人作品的,不得加害作者的簽名權、點竄權、掩護作品完全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力。
第四章 出書、扮演、灌音錄相、播放
第一節 圖書、報刊的出書
第三十條 圖書出書者出書圖書該當和著述權人訂立出書條約,并付出報酬。
第三十一條 圖書出書者對著述權人托付出書的作品,按照條約商定享有的專有出書權受法令掩護,別人不得出書該作品。
第三十二條 著述權人該當按照條約商定刻日托付作品。圖書出書者該當按照條約商定的出書品質、刻日出書圖書。
圖書出書者不按照條約商定刻日出書,該當遵照本法第五十四條的劃定承當民事義務。
圖書出書者重印、重版作品的,該當告訴著述權人,并付出報酬。圖書暢銷后,圖書出書者謝絕重印、重版的,著述權人有權遏制條約。
第三十三條 著述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收回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告訴抉擇登載的,或自稿件收回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期刊社告訴抉擇登載的,能夠將統一作品向其余報社、期刊社投稿。兩邊還有商定的除外。
作品登載后,除著述權人申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余報刊能夠轉載或作為文摘、資料登載,但該當按照劃定向著述權人付出報酬。
第三十四條 圖書出書者經作者允許,能夠對作品點竄、刪省。
報社、期刊社能夠對作品作筆墨性點竄、刪省。對內容的點竄,該當經作者允許。
第三十五條 出書改編、翻譯、正文、清算、匯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該當獲得改編、翻譯、正文、清算、匯編作品的著述權人和原作品的著述權人允許,并付出報酬。
第三十六條 出書者有權允許或避免別人操縱其出書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想。
前款劃定的權力的掩護期為十年,遏制于操縱該版式設想的圖書、期刊初次出書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第二節 扮演
第三十七條 操縱別人作品扮演,扮演者(演員、扮演單元)該當獲得著述權人允許,并付出報酬。扮演構造者構造扮演,由該構造者獲得著述權人允許,并付出報酬。
操縱改編、翻譯、正文、清算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遏制扮演,該當獲得改編、翻譯、正文、清算作品的著述權人和原作品的著述權人允許,并付出報酬。
第三十八條 扮演者對其扮演享有以下權力:
(一)標明扮演者身份;
(二)掩護扮演抽象不受曲解;
(三)允許別人從現場直播和公然傳遞其現場扮演,并獲得報酬;
(四)允許別人灌音錄相,并獲得報酬;
(五)允許別人復制、刊行錄有其扮演的灌音錄相成品,并獲得報酬;
(六)允許別人經由過程信息收集向公家傳布其扮演,并獲得報酬。
被允許人之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劃定的體例操縱作品,還該當獲得著述權人允許,并付出報酬。
第三十九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劃定的權力的掩護期不受限定。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至第(六)項劃定的權力的掩護期為五十年,遏制于該扮演產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三節 灌音錄相
第四十條 灌音錄相建造者操縱別人作品建造灌音錄相成品,該當獲得著述權人允許,并付出報酬。
灌音錄相建造者操縱改編、翻譯、正文、清算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該當獲得改編、翻譯、正文、清算作品的著述權人和原作品著述權人允許,并付出報酬。
灌音建造者操縱別人已正當錄制為灌音成品的音樂作品建造灌音成品,能夠不經著述權人允許,但該當按照劃定付出報酬;著述權人申明不許操縱的不得操縱。
第四十一條 灌音錄相建造者建造灌音錄相成品,該當同扮演者訂立條約,并付出報酬。
第四十二條 灌音錄相建造者對其建造的灌音錄相成品,享有允許別人復制、刊行、出租、經由過程信息收集向公家傳布并獲得報酬的權力;權力的掩護期為五十年,遏制于該成品初次建造實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允許人復制、刊行、經由過程信息收集向公家傳布灌音錄相成品,還該當獲得著述權人、扮演者允許,并付出報酬。
第四節 播送電臺、電視臺播放
第四十三條 播送電臺、電視臺播放別人未頒發的作品,該當獲得著述權人允許,并付出報酬。
播送電臺、電視臺播放別人已頒發的作品,能夠不經著述權人允許,但該當付出報酬。
第四十四條 播送電臺、電視臺播放已出書的灌音成品,能夠不經著述權人允許,但該當付出報酬。當事人還有商定的除外。詳細體例由國務院劃定。
第四十五條 播送電臺、電視臺有權避免未經其允許的以下行動:
(一)將其播放的播送、電視轉播;
(二)將其播放的播送、電視錄制在音像載體上和復制音像載體。
前款劃定的權力的掩護期為五十年,遏制于該播送、電視初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四十六條 電視臺播放別人的片子作品和以近似攝制片子的體例創作的作品、錄相成品,該當獲得制片者或錄相建造者允許,并付出報酬;播放別人的錄相成品,還該當獲得著述權人允許,并付出報酬。
第五章 法令義務和法令方法
第四十七條 有以下侵權行動的,該當按照環境,承當遏制侵害、消弭影響、賠罪報歉、補償喪失等民事義務:
(一)未經著述權人允許,頒發其作品的;
(二)未經協作作者允許,將與別人協作創作的作品看成本身單首創作的作品頒發的;
(三)不參與創作,為謀取小我名利,在別人作品上簽名的;
(四)曲解、竄改別人作品的;
(五)抄襲別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述權人允許,以展覽、攝制片子和以近似攝制片子的體例操縱作品,或以改編、翻譯、正文等體例操縱作品的,本法還有劃定的除外;
(七)操縱別人作品,該當付出報酬而未付出的;
(八)未經片子作品和以近似攝制片子的體例創作的作品、計較機軟件、灌音錄相成品的著述權人或與著述權有關的權力人允許,出租其作品或灌音錄相成品的,本法還有劃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書者允許,操縱其出書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想的;
(十)未經扮演者允許,從現場直播或公然傳遞其現場扮演,或錄制其扮演的;
(十一)其余加害著述權和與著述權有關的權力的行動。
第四十八條 有以下侵權行動的,該當按照環境,承當遏制侵害、消弭影響、賠罪報歉、補償喪失等民事義務;同時侵害大眾好處的,能夠由著述權行政操持局部責令遏制侵權行動,充公守法所得,充公、燒毀侵權復成品,并可處以罰款;情節嚴峻的,著述權行政操持局部還能夠充公首要用于建造侵權復成品的資料、東西、裝備等;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義務:
(一)未經著述權人允許,復制、刊行、扮演、放映、播送、匯編、經由過程信息收集向公家傳布其作品的,本法還有劃定的除外;
(二)出書別人享有專有出書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扮演者允許,復制、刊行錄有其扮演的灌音錄相成品,或經由過程信息收集向公家傳布其扮演的,本法還有劃定的除外;
(四)未經灌音錄相建造者允許,復制、刊行、經由過程信息收集向公家傳布其建造的灌音錄相成品的,本法還有劃定的除外;
(五)未經允許,播放或復制播送、電視的,本法還有劃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述權人或與著述權有關的權力人允許,居心避開或粉碎權力報酬其作品、灌音錄相成品等采用的掩護著述權或與著述權有關的權力的手藝方法的,法令、行政律例還有劃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述權人或與著述權有關的權力人允許,居心刪除或轉變作品、灌音錄相成品等的權力操持電子信息的,法令、行政律例還有劃定的除外;
(八)建造、出賣冒充別人簽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九條 加害著述權或與著述權有關的權力的,侵權人該當按照權力人的現實喪失賜與補償;現實喪失難以計較的,能夠按照侵權人的守法所得賜與補償。補償數額還該當包含權力報酬避免侵權行動所付出的公道開銷。
權力人的現實喪失或侵權人的守法所得不能肯定的,由國民法院按照侵權行動的情節,訊斷賜與五十萬元以下的補償。
第五十條 著述權人或與著述權有關的權力人有證據證實別人正在實行或行將實行加害其權力的行動,如不實時避免將會使其正當權力遭到難以填補的侵害的,能夠在告狀前向國民法院請求采用責令遏制有關行動和財產顧全的方法。
國民法院處置前款請求,合用《中華國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六條和第九十九條的劃定。
第五十一條 為避免侵權行動,在證據能夠滅失或今后難以獲得的環境下,著述權人或與著述權有關的權力人能夠在告狀前向國民法院請求顧全證據。
國民法院接管請求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用顧全方法的,該當當即起頭實行。
國民法院能夠責令請求人供給包管,請求人不供給包管的,采納請求。
請求人在國民法院采用顧全方法后十五日內不告狀的,國民法院該當消除顧全方法。
第五十二條 國民法院審理案件,對加害著述權或與著述權有關的權力的,能夠充公守法所得、侵權復成品和遏制守法勾當的財物。
第五十三條 復成品的出書者、建造者不能證實其出書、建造有正當受權的,復成品的刊行者或片子作品或以近似攝制片子的體例創作的作品、計較機軟件、灌音錄相成品的復成品的出租者不能證實其刊行、出租的復成品有正當來歷的,該當承當法令義務。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不實行條約義務或實行條約義務不合適商定前提的,該當遵照《中華國民共和國民法公例》、《中華國民共和國條約法》等有關法令劃定承當民事義務。
第五十五條 著述權膠葛能夠調整,也能夠按照當事人告竣的書面仲裁和談或著述權條約中的仲裁條目,向仲裁機構請求仲裁。
當事人不書面仲裁和談,也不在著述權條約中訂立仲裁條目的,能夠間接向國民法院告狀。
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懲罰不平的,能夠自收到行政懲罰抉擇書之日起三個月外向國民法院告狀,期滿不告狀又不實行的,著述權行政操持局部能夠請求國民法院實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法所稱的著述權即版權。
第五十八條 本法第二條所稱的出書,指作品的復制、刊行。
第五十九條 計較機軟件、信息收集傳布權的掩護體例由國務院另行劃定。
第六十條 本律例定的著述權人和出書者、扮演者、灌音錄相建造者、播送電臺、電視臺的權力,在本法實施之日還沒有跨越本律例定的掩護期的,遵照本法予以掩護。
本法實施前產生的侵權或違約行動,遵照侵權或違約行動產生時的有關劃定和政策處置。
第六十一條 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實施。